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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控烟条例》将实施 控烟有难度公共场所设吸烟室

1999年至2010年,本市每年约有6.4万人死亡,而致死原因中80%以上与吸烟或者吸二手烟有关。2009年,本市成为承担“城市无烟环境促进”项目的七个城市之一。今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并要求从5月31日起正式实施。昨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天津市无烟环境促进项目负责人江国虹对《条例》中经营场所所在单位的职责、吸烟者个人义务以及新版控烟条例与老版的不同之处等问题做了全方位的解读。

答:市人大常委会1996年制定的《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偏重于禁烟的理念缺乏疏导机制,禁烟的范围有限,法规执行主体单一,社会力量参与不足,影响法规的实施效果。新的《条例》转变了立法理念,扩大了控烟的空间范围,区分不同的区域,确立疏堵结合的机制。首先,新《条例》继续坚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理念,把工作场所纳入其中。其次,把一些人员流动大、短时间内全面禁止吸烟有难度的场所,如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等,明确要求其设置吸烟室。再次,由过去卫生部门单一执法,调整为教育、文化广播影视等多部门执法。最后,扩大社会参与、明确了禁烟场所、控烟场所的具体责任。

答:《条例》相较于过去,进一步细化了禁止吸烟和控制吸烟的场所范围,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条例》规定了十三类禁止吸烟场所:一是未成年人聚集的场所;二是抵抗力低、健康状况较差,需要特殊照顾的人员聚集的场所;三是人员密集,如果不禁止吸烟影响较大的科教、文化、艺术、娱乐场所;四是人员密集,流动量大的各类公共服务场所;五是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售票厅、等候室等室内区域。六是需要在控制吸烟中起表率作用的,如:机关、团体的室内区域。《条例》规定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这类场所设置吸烟室,吸烟室应当具备独立空间、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设置明显标志,吸烟室以外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未设置吸烟室的禁止吸烟。

答:禁止吸烟场所设置的商店、小卖部、自动售卖机销售烟草制品,可能会使吸烟者很便利地获得烟草制品,不利于该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开展。条例规定,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医疗卫生水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和图书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场所内设置的商店、小卖部、自动售卖机不得销售卷烟等烟草制品。

答:《条例》规定:一是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二是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烟宣传教育活动,使公众了解吸烟和被动吸烟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三是提倡和鼓励创建无烟单位。四是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其中。五是每年5月31日的“世界无烟日”,集中开展控制吸烟宣传,并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六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和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服务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